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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丹县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2-03 11:49:04 作者:管理员 来源:山丹县纪委监委

        第一条 为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秩序,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党委(党组)应履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检举权和控告权,坚决抵制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干部澄清正名。

        第三条 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是指在信访举报核实工作中,对365bet安卓中文客户端_365bet在线体育官网_365bet体育娱乐对象受到诬告陷害举报的,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

        第四条 为干部澄清正名,是指在信访举报核实工作中,对365bet安卓中文客户端_365bet在线体育官网_365bet体育娱乐对象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或不实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程序作出书面认定结论,给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澄清正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说明情况,消除影响。

        第五条 对检举、控告不实的,要严格区分是错告还是诬告,举报人确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错告误告、检举失实的,不作为诬告陷害处理,对造成一定影响的,在实施澄清的基础上,应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事实真相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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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认定为诬告的,应当经市纪委批准。

        第七条 在受理信访举报和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审理、巡察等工作中,发现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且具备可查性的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对诬告陷害行为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会同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核查,经核查认定确属诬告陷害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诬告陷害行为人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二)诬告陷害行为人是监察对象的,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者政务处分;

        (三)诬告陷害行为人是非中共党员和非监察对象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四)诬告陷害行为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诬告陷害的;

        (二)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的;

        (三)诬告陷害手段恶劣的;

        (四)干扰换届选举、巡视巡察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五)明知已有明确调查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重复多头检举控告,诬告陷害他人的;

        (六)策划、指使或者雇佣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的;

        (七)在组织调查期间,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碍干扰调查的;

        (八)严重侵害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扰乱他人工作生活的;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对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的人员,应当向有关党组(党委)和组织人社部门等通报,同时将核查结论作为其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社会诚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查证属实的诬告陷害行为及责任追究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典型诬告陷害案件,在媒体公开曝光。

        第十条 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得的不当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已被列为推荐人选、考察对象或者候选人的,建议予以取消相应资格;

        (二)已被组织任用或者当选的职务,建议予以取消任用或者依法宣布无效;

        (三)已经获取的荣誉、职称及其他非物质利益,建议予以撤销;

        (四)已经获得的物质奖励或者物质利益,建议予以追回、收缴。

        第十一条 澄清工作适用以下情形:

        (一)经查信访举报反映内容全部失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经查信访举报反映内容部分属实,但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应当予以澄清的;

        (三)其他确有必要予以澄清的。

        第十二条 经核实认定干部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且符合澄清情形的,按照谁办理、谁澄清的原则实施澄清工作,由承办部门拟定澄清反馈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后,向被举报人所属党组织或单位下发《失实信访举报澄清反馈通知书》;不符合或不适宜澄清反馈的,向被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三条 采取以下方式为干部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

        (一)向被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反馈,必要时向其所在单位上级党组织反馈,澄清有关情况,消除影响;

        (二)涉及被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提拔和考察任用的,及时向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通报反馈,澄清有关情况,避免因此影响提拔使用,已经造成影响的要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三)在本部门、本单位给被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调查涉及人员范围内,通过召开会议、个别说明等方式通报调查结果,澄清有关情况,消除影响;

        (四)在网络媒体上给被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调查结论,会同宣传部门说明有关情况,必要时通过网络媒体公开通报,为被诬告陷害、错告误告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影响。

        第十四条 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核查确属不实反映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因客观条件所限难以查实又不能明确排除的,不适宜开展澄清工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连续发生或者大面积发生诬告陷害信访举报,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有关党委(党组)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认定为诬告陷害信访举报查处工作落实不力,或者对相关案件压案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在组织核实前或者审查调查期间向参与诬告陷害信访举报相关人员通风报信,阻挠、干扰相关问题调查处理,不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或者借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拒不执行澄清正名建议和处理意见,不为被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澄清正名或者变通执行的,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山丹县纪委 山丹县监委

                                                                                                                                                      2019年12月6日